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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生不得向孕妇宣传奶粉

来源:婴育儿    阅读: 3.03K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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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生不得向孕妇宣传奶粉

      本报讯(记者 张毅伟)昨天,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,卫生部要求各地开展2008年“世界母乳喂养周”活动,并在通知中指出,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》,或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、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(奶粉)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
  据了解,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(WABA)确定每年8月1日-7日为“世界母乳喂养周”。今年“世界母乳喂养周”的主题是“支持母乳喂养,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”,其目的是让全社会理解支持母乳喂养的价值和意义。卫生部日前下发通知,要求开展2008年“世界母乳喂养周”各项活动。
  卫生部的通知指出,今年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提出,母亲就像奥林匹克运动员一样需要政府、家庭、社会各阶层的支持。为提高我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,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,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多种形式,大力开展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活动,广泛普及母乳喂养知识,营造一个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。

  卫生部要求,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,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,提高产时保健质量。保护、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,降低剖宫产率,保证母婴安全。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,根据《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》对本省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,对不符合“爱婴医院十条标准”的爱婴医院,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。

  卫生部要求,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,为孕妇、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,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;同时,各有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,有效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推销活动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、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,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,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,不得接受生产者、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》,或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、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,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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